随笔:念春眠不觉晓,处处蚊子咬属恶搞,是违法行为?


日期: 2006-08-23 14:00 | 联系我
关注我: Telegram, Twitter

  今天看新闻,中国青年报于2006年08月23日报道:《专家称我国将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其中还举了一个例子:

  刘萤说,孩子有一次还朗朗上口地背了一首带有浓重地方口音的手机彩铃:“春眠不觉晓,处处蚊子咬。打上敌敌畏,不知死多少。”

  “真正的唐诗,孩子反而记不全了!你说这样下去怎么得了?!”

  正如刘萤所担忧的,舆论环境中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和谐音,会导致青少年价值观、道德观的错位和丧失,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不良文化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春眠不觉晓,处处蚊子咬。打上敌敌畏,不知死多少”,这样的恶搞,以后向未成年人传播,属恶搞行为,是违法的! 呜呼,我看是这帮砖家们在恶搞吧?试想这样一个画面:某一天,我在家里给自已的小孩念诗:“日照烤炉生紫烟,遥看烤鸭挂前边;口水直下三千尺,一摸口袋没有钱……”诗还没念完呢,门缝外边就冲进来几个大盖帽的:老头!你涉嫌违法向未成年人传递恶搞信息!请跟我们走一趟!

  拥护出台恶搞法的专家们还抬出“中央一套”被注册成为安全套的例子,来证明“许多事情被恶搞后,便没了是非概念,白就是黑,黑就是白”,以表明反恶搞法出台的必要性、紧迫性。我就搞不懂了,如果这叫“中央一套”的安全套,侵犯了中央台的商标或名誉,自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惩罚,犯得着再出台一个《恶搞法》么?——BTW: 我个人认为“中央一套”是个绝佳的安全套品牌,可以考虑的广告词如下:中央一套有一套!:)

  恶搞,什么才算是恶搞?谁来界定恶搞和幽默的的界限?几十年前,《人民日报》自己放卫星,亩产万斤十万斤,这算不算恶搞啊?佘祥林杀妻入重狱,结果自己的妻子十几年后又回来了,这算不算恶搞啊?原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用MBA管理“情妇团队”,这又算不算恶搞啊?北京市政府将暂住证也分ABC三等,这又算不算恶搞啊?就说中央电视台自已,一天到晚都是什么皇阿玛啊、格格啊、万古盛世啊、千古一帝啊、千秋伟业啊、再活五百年啊什么的,我就纳闷了:这么美好的封建社会君君臣臣大清盛世,我们为什么又要去推翻它建设什么和谐共产主义啊?这算不算是大恶搞呢?就连堂堂的政府的喉舌,新华社的官方网站《新华网》,左边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贴了个咱们的委员长吴邦国在国徽下做报告的相片,下边就是《让男人如何征服女人》、《未满18岁人士禁止点击》,右边就是《我国治肿瘤获重大突破!》、《★补阳肾--只需40天(图)》、《解救男人一分钟“老公”》、《 非淋.湿疣.疱疹独特新药! 》,这算不算大恶搞呢?

下图于 2006-08-23 截自新华网的新闻页面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8/22/content_4993620.htm

  联想到上个星期,伟大的代表中国先进文化传播方向的、知八荣懂八耻的国家广电总局正在制订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称“恶搞短片传播须领许可证”。胡戈的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上搞得凯子哥哭笑不得无还手之力是吧?以为没人制得了你?嘿嘿,你有《恶搞证》没有?冇得?哈哈,抓起你来!

  让我们载歌载舞、敲锣打鼓、万众期待、亿万归心、山呼海涌地等待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恶搞法》出台!


 文章评论

第 1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2:15 | 常常 的所有评论
写得好,支持

第 2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2:15 | allen 的所有评论
也许这就是传统文化的压力?有传统文化在前,新兴文化受到传统文化卫道士的批判
试想如果全中国人都是文盲,那么你爱如何搞就如何搞,几百年后今天的恶搞就成了传统文化

胡言乱语,哈哈

第 3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2:16 | xjb 的所有评论
孩子们如果都在温室里,估计更可怕!

第 4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2:19 | Kingwood 的所有评论
呵呵,恶搞啊,网络催生的新名词。这个中央一套有一套!比较好。厂家应付给小辉创意费用。

第 5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2:58 | ELM 的所有评论
呵呵,兄弟,无奈ing

第 6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4:27 | omi 的所有评论
据说注册中央一套的人还打算注册中央二套内衣和中央三套泳装,哈哈

第 7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9:01 | xc 的所有评论
哈哈,写得好!

第 8 楼  发表于 2006-08-23 19:15 | 1980 的所有评论
痛快!

第 9 楼  发表于 2006-08-27 13:54 | hcy1122 的所有评论
写的好!
无语!

第 10 楼  发表于 2006-09-13 10:43 | cc 的所有评论
很经典

第 11 楼  发表于 2006-09-26 09:54 | lisun741 的所有评论
这只能说是国家的管理不善,就象我们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家庭都有些管理不善的地方。在美国就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吗?我们只是小小一族,也只能发发感概罢了。楼主是个程序号,居然还会如此关心国家大事,以后如果感觉写程序太累,可以考虑自己开个公司,做一个老板,在自己公司内建立一个和平社会。试试,可能吗?告诉你答案,不能。

第 12 楼  发表于 2006-09-26 23:35 | 阿瓜 的所有评论
中国网民反恶搞法
2006-9-15 14:52:34 阅读(2295) 引用通告 分类: 网易乱弹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网上恶搞行为,规范整顿恶搞市场,保卫文化安全,特此制定本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恶搞行为,是指拿大腕的作品开涮而且涮得比大腕还高明让大腕很没面子的行为。

  第三条:为加强对网上恶稿、乱弹等行为的管理,特此设立“乱弹恶搞行为管理办公室”,简称“乱搞办”。

  第四条:“乱搞办”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一切恶搞行为,对恶搞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微观处理,规范各类恶搞行为,取缔处罚各类非法的、不正当的恶搞,确保合法相搞的权利。

  第五条:网上一切恶搞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经“乱搞办”审查确认之后,颁发“准搞证”,双方凭证开搞。

  第六条:凡属于中国网民,男子年龄超过二十二周岁,女子年龄超过二十周岁,身体健康,不是近亲,没有残疾痴呆等不适于恶搞的病症,均有资格到“乱搞办”申请“准搞证”。

  第七条:申请“准搞证”者,需持街道居委会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还需持大队赤脚医生开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双方近期免衣照片两张,以及手续费人民币250元。(注:严禁以网上虚拟货币代替)

  第八条:严禁以下各种恶搞行为:

  [1] 在没有领取“准搞证”的情况下开搞。

  [2] 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默许、半推半就等情况下,强行开搞。

  [3] 搞得对方十分不爽,让对方觉得被搞是很可怕的事。

  [4] 搞得对方无比愤怒,以至于说出“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这样搞玷污了红色经典”之类的话。

  [5] 勾引起广大网民的恶搞欲望,刺激得广大网民跃跃欲试、打算集体恶搞的各类具有煽动性、诱惑力的恶搞行为。

  第九条:对于从事非法恶搞活动者,“乱搞办”将予以严厉打击,进行严厉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 凡未领取“准搞证”而私自恶搞者,责令立即停止恶搞,掐断高潮,脱离接触。在双方补办手续,并处以双倍滞纳金后方可继续进行。

  [2] 凡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恶搞者,由“乱搞办”予以逮捕,责令其磕头认罪、洗心革面,老老实实改造,争取重新做人。

  [3] 凡恶搞诞生于六七十年代的老处女,使其受到强烈刺激者,除以上处罚外,还将责令恶搞者承担精神补助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乱搞办”在严管严罚的同时,也要表彰先进,奖励合法恶搞者。目前决定试行恶搞评级制度,对于在网上遵守法律、服从领导的恶搞工作者进行分级制管理。

  分级标准暂定如下:

  三等:骚扰级恶搞战士

  二等:破鞋级恶搞能手

  一等:强暴级恶搞专家

  特等:超级AV明星级恶搞大师

  第十一条:本法律一切解释权归“乱搞办”所有。

作者:竹林第八大贤
© 欢迎转载,注明“网易文化乱弹广场”来源

第 13 楼  发表于 2007-01-06 07:26 | 青青草 的所有评论
小辉很有辩才,有理还有据
虽然无须给'恶搞'唱赞歌,但是对你的反感很有同感.支持!

第 14 楼  发表于 2007-09-24 23:51 | 传泪之星 的所有评论
以下是被引用的文字:
恶搞,什么才算是恶搞?谁来界定恶搞和幽默的的界限?几十年前,《人民日报》自己放卫星,亩产万斤十万斤,这算不算恶搞啊?佘祥林杀妻入重狱,结果自己的妻子十几年后又回来了,这算不算恶搞啊?原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用MBA管理“情妇团队”,这又算不算恶搞啊?北京市政府将暂住证也分ABC三等,这又算不算恶搞啊?就说中央电视台自已,一天到晚都是什么皇阿玛啊、格格啊、万古盛世啊、千古一帝啊、千秋伟业啊、再活五百年啊什么的,我就纳闷了:这么美好的封建社会君君臣臣大清盛世,我们为什么又要去推翻它建设什么和谐共产主义啊?这算不算是大恶搞呢?

小辉你太有才了。一针见血啊!

第 15 楼  发表于 2008-06-03 14:40 | 草草 的所有评论
笑死我.

第 16 楼  发表于 2010-08-27 10:33 | 李麻 的所有评论
小辉的文章又上了一个台阶,虽不多的文字,却是不小的文章!谢谢你说出了我们的心声!!

共有评论 16 条, 显示 16 条。

当前页面是本站的 百度 MIP 版本。
欲查看完整版本和发表评论请点击:完整版 »

 

程序员小辉 建站于 1997
Copyright © XiaoHui.com; 保留所有权利。